大家好,我們是工作假期。

最近有很多人私訊我們,想知道怎麼繼續待在日本!

所以小編我就特地發這篇文章幫大家介紹一下~

我們就來說明這三種方式吧 ~~  ^^

在留卡簡介
日本針對外國人的新在留(居留)管理制度於2012年7月9日起實施,過去相當於旅日外國人身分證的「外國人登錄證」已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在留卡」。
所有取得3個月以上在留資格者,必須取得在留卡。
1. 在留卡管理制度的對象:在日本取得3個月以上在留資格者,包括日本人配偶、日裔定住者、在企業工作取得「技術」或「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在留資格者,實習生、留學生和永住者等。
2. 不屬於在留卡管理制度的對象:在留資格「3個月」以下的「短期居留」者、在留資格「外交」或是「公務」者、特別永住者、不具有在留資格者。以旅遊目的在日本短期居留者也不是對象。
3. 發行機構:法務省
4. 手續辦理、交付地點及詢問處:法務省入國管理局
5. 記載內容:在留卡上的個人資料包括持卡人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籍、住日地址、在留資格、在留期限等。
6. 有效期間:永住者以外的申請人的有效期間至在留期間屆滿日,未滿16歲者則至16歲生日或在留期間屆滿有效。永住者由頒發日起7年,未滿16歲者則至16歲生日有效。
7. 住民票:外國人和日本人一樣,成為住民登錄的對象,因此具有3個月以上在留資格者的在日外國人與日本人一樣可以申請「住民票」。


在留期間(停留期間)

在留資格

在留期間的種類

「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的就勞資格(「興行」,「技能實習」除外)

5年、3年、1年、3月

「留學」

4年3個月、4年、3年3個月、3年、2年3個月、2年、1年3個月、1年、6個月或3個月

「日本人配偶等」,「永住者配偶等」

5年、3年、1年、6月

申請在留卡
取得3個月以上在留資格者,於成田機場(東京)、羽田機場(東京)、中部機場(名古屋)、關西機場(大阪)、新千歲機場(北海道)、廣島機場、福岡機場入境時,可直接於各機場申請及領取在留卡。由其他機場入境者,過關時海關會在護照上蓋上陸許可章及日後交付章(如下圖所示),日後需向在日居住地之市區町村的區公所申報住址,再由地區的入國管理部屬郵寄給申請人。

於機場領取在留卡者,在確定在日地址後14天以內,需持著在留卡至在日居住地之市區町村的區公所申報住址。在護照上蓋上陸許可章及日後交付章者需辦理同樣手續。
持有現行「外國人登錄證」者,毋需馬上更換「在留卡」,至2015年7月8日為止有效的「外國人登錄證」可被視為在留卡,因此可於在留期間屆滿前或在2015年7月8日以前再更換即可,但是未滿16歲者,務必於滿16歲前申請更換「在留卡」。


住址登錄

川口市役所範例:

住民票申請

 川口市役所範例:

再入國許可申請對象:
有效在留期間內出國,出國期間在1年以上,預定在在留期間內再度入境日本者,需事先申請再入國許可。
1.申請期間:出國之前。
2.再入國許可有效期間: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間為最長5年。
3.申請者:

本人
由地方入國管理局長獲得承認代理且受到申請人依賴的以下個人或機關
 
申請人經營的機關或機關職員
 
申請人接受研修或教育的機關職員
 
監督外國人學習技能、技術或知識活動的團體
 
以順利接收外國人而目的的公益法人職員
 
旅行業者
向地方入國管理局長提出代理申請且受到申請人依賴的律師或行政書士
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未滿16歲或因為得病等健康理由而無法親自至入國管理局者,其親屬或同居人等地方入國管理局長認為適當的人
4.手續費:只限單次使用為3,000日圓;再留期間內均可使用(數次)為6,000日圓 
5. 所需文件
申請書(入國管理局格式,可在入國管理局領取) 。
在留卡
護照
如是代理者則需提出代理者的身份證明文件。
6.申請機關居住地之地方入國管理局。
緊急且不得已的狀況下,無論平日或假日,在機場也會特別受理申請。必須注意的是,僅能在機場申請一次,申請時必須提出誓約書,以示下次以後會在居住地之地方入國管理局申請。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在日簽證延期)
※觀光簽證:如果是持觀光簽證,90天期限一到就必須離開日本,不得延期,所以必須離開日本後再入國一次。
※在留期間及在留資格更新申請:更改在留期間或是在留資格時可在到期前2個月前開始至外國人管理局提出申請。超過在留期間後再做申請將會成為「不法滯在者」,中文意思是非法居留。
※由「短期滞在」變更為「留學」:原則上「短期滞在」不能變更為「留學」,因此必須申請核發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並在日本註外大使館等重新取得留學簽證後再入境日本。但若是短期滞在上有因參加考試而入境的註明即可以再日本直接辦理在留資格變更手續。

「みなし再入国許可」(視同再入國許可)
日本於20127月起實施「みなし再入国許可」(視同再入國許可)新制度,凡持有效護照及在留卡者,在在留資格有效期間內出國,於1年內再入國時,不需申請再入國許可。
注意:
1. 未能在1年以內再入境日本則會喪失在留資格。
2. 在留資格所允許的在留期間若在1年內到期則必須在在留期間到來之前回再入境日本。
3. 利用免許可再入國制度出國者必須除了在海關提示在留卡外,在再入國出國用ED卡上打勾以表示利用此制度出國。
4. 在有效期間內出國者,不得在日本國外申請延長有效期間。

在留卡注意事項
1. 在留卡需要隨身攜帶,未攜帶者嚴重時可被當地警察罰款。在留卡可以代替護照證明持卡人身分,不管是在辦理國民健康保險、手機、租屋,或是申請水電、電話服務等方面,在留卡都是需要用到的。
2. 中長期僑居者變換地址時,在由搬家日數起14天以內,需持著在留卡至在新的居住地之市區町村的區公所申報住址。中長期僑居者也是住民基本台帳制度的對象,在辦理申報時可一次辦理轉入申請及轉居申請。
3. 姓名、生日、性別、國籍等變更時需14天以內持護照、照片、在留卡,至地方入國管理局申請變更。當日即可領取新的在留卡。
4. 永住者及未滿16歲者需在在留卡有效期間內持護照、照片、在留卡,至地方入國管理局申請更新。當日即可領取新的在留卡。
5. 發現在留卡遺失、竊盜、損壞時在14天以內持護照、照片、在留卡,至地方入國管理局申請補發。當日即可領取新的在留卡。如沒損壞而又想申請補發時需繳納手續費。

6. 擁有「技術」等就勞資格(「藝術」,「宗教」及「報道」除外)或「留學」等在留資格的中長期僑居者,在變更所属機構(如公司或學校)、機構地址變更或消滅等事由發生時需在14天以內至地方入國管理局或郵寄至東京入國管理局申報。
7. 以配偶的身份擁有「家族居留」,「特定活動」,「日本人配偶」或「永住者配偶」在留資格的中長期僑居者,在離婚等情況之下需在14天以內至地方入國管理局或郵寄至東京入國管理局申報。

再入國許可注意事項
1. 持有在留卡者,在出國時必須出示在留卡。
2. 在留期間在出國後未滿1年截止者,務必在在留期間內再入國。

3. 沒在有效的在留期間內再度入境日本,再入國許可則會失效。如有不得已情況發生,必定在日本駐外大使館等辦理延長在留期間等手續。
4. 取得再入國許可後暫時離開日本時不需繳回在留卡,在留卡可以帶出境但千萬不可遺失

如果你想了解的沒有在介紹裡,也可以直接詢問我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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